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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古地理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学会的名称为国际古地理学会,英文名称为 International Society of Palaeogeography,缩写为 ISP。 

第二条 本学会是由世界各国的古地理学及其相关学科的专 家自愿组成的国际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学会的宗旨是致力于促进世界各国古地理学的交 流、发展和创新,为矿产资源尤其是石油和天然气资源的预测和 勘探服务。 本学会遵守所在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 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学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和 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学会的住所设在中国北京。 

第六条 本学会设秘书处为日常办事机构,并永久设在中国。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学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开展古地理学学科的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 

(二)定期召开古地理学学术会议; 

(三)积极参加国际上其他相关组织的活动; 

(四)依法依规创办期刊;

(五)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举办为会员服务的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学会的会员种类为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学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学会的意愿; 

(三)在古地理学及其相关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出席本学会的会员大会、国际古地理学学术会议及 其他有关学术活动; 

(三)无偿按期获得学会有关期刊; 

(四)获得本学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对本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学会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定;

(二)维护本学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学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积极为学会有关期刊撰写和推荐高学术水平的稿件; 

(六)积极向本学会反映其他国际性学术组织的情况,供本学会开展工作参考。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学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如果有严重违反本学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 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评议学会有关期刊的学术质量,提出建议;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 4 年召开 1 次。因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召集,可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 期间领导本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国际古地理学学术会议及其他学 术活动;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 立、变更和注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讨论和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 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 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学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 下列条件: (一)在古地理学及其相关学科领域内有较大影响;5—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本学会的秘书长应为中国国籍,原则上由中国石油大 学(北京)的专家担任。

第二十三条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 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 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学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 4 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 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 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学会理事长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 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经理事长委托、 理事会同意,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 方可担任。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学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七条 本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及各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 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 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 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学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 本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 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 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 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 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 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 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 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 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 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人员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本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 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学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 15 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学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学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 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 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学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 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任何成员不得私分, 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用于发展与本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 2022 年 7 月 16 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学会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